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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修订)

内容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1-09 11:55:25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招聘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原人事部令第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空缺编制和岗位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统筹谋划、需求导向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聘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社部门负责承办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分别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公开招聘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统筹安排下,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经批准可适时组织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或从业资质。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人员。

(三)正在处分期间(影响期)的人员。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要求无关的应聘资格条件或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和用人需求,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总体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或本区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前备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招聘的岗位类别、资格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与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专业需要合并设置招聘岗位。

第十八条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并公开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招聘公告主要包括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与形式、报名方法等内容。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指导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一招聘岗位报名审核通过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1。未达要求比例的,可核减岗位计划或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的,经报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笔试工作原则上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笔试试题一般委托政府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命制,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履行招聘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素质。笔试分数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一般为40% ,也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综合成绩的30%。

第二十二条 笔试阅卷结束后,组织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可研究确定各类测试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按照公告明确的同一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公告发布之日前如因应聘人员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经报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经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进入面试,且不受比例限制,其面试成绩直接计入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区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面试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考官组成、命题组织、实施步骤、合格分数线、纪律要求等内容,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说课、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等。面试试题可委托政府所属专业考试服务机构命制,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保密要求组织专家命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心理测试内容。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一般由7 人组成。市直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考官应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直主管部门从考官库中选派;各区组织面试的,每个考官组中,区外考官由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选派,占比应不低于50% ,区内考官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能力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公告确定的权重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员,并负责体检、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或行业从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标准需提前告知参加体检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体检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须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查的体检项目结果存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 日内,向组织体检的单位申请复查。复查由组织体检的单位另行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查只能进行1 次,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出明确体检结论的,经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由体检实施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新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应抽调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工作组成员不少于2 人。考察一般应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单位座谈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学习表现、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工作组应当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撰写考察报告,实事求是反映考察情况,考察材料由考察工作组成员签名负责。招聘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做出考察是否合格以及是否同意聘用的结论。

第三十条 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出现缺额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递补意见,经报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应聘同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七章 公示和聘用

第三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拟聘人员一旦公示,不再进行递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公开招聘人员备案工作,并及时办理编制、工资等相关手续,通知聘用人员到岗。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依据规定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 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人事聘用关系。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 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回避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等未尽事直,参照《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武人社发{2019}3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经编制部门批准、纳入市或区级财政供养、按照人员额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项招聘和特殊人才引进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 年12 月8 日起施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4]  69号)废止。


 附件: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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